通知公告

关于2018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城南新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本通知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和盐城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四星级、三星级800元/学期;市级重点中学,二星级600元/学期;一般普通高中,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450元/学期。

(二)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伙食费。其中,住宿费100元/学期。住宿条件较好,实际成本超过标准的,由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三)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其预收标准仍按去年秋学期标准执行,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范围

2018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选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进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9号)文件执行。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以按规定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但不得从中牟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统一作为往来资金缴纳财政专户,并做到一人一票。

四、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

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择校生、旁听生、代培生、扩招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并收费。全面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行为。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审批的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执行,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部门审核制定。

五、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收取饮水费、讲义费、试卷费、报名费、空调费、牛奶费、报刊费、体检费、红十字会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切实加强食堂财务管理,严禁从伙食费中列支正常成本以外的任何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退回结余部分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要切实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不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还要在学校网站建立《收费公示栏》窗口,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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