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9年盐城市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9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和省教育厅部署要求,现就2019年盐城市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在盐城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具有盐城市户籍;

2.在盐城市居住,持有有效期内的盐城市居住证;

3.驻盐高校、盐城市属高校、高职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4.驻盐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5.持有盐城市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盐城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盐城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幼儿园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受理机构

盐城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其中亭湖区、开发区范围内(含高校、高职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亭湖区教育局负责,盐都区、城南新区范围内(含高校、高职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盐都区教育局负责。

四、认定时间安排

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报名时间为4月8日至16日,第二次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20日。盐城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请申请人及时关注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各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和方式将在盐城教育网和县(市、区)网站另行通知。

五、申请认定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期内每天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在网页上填报提交申请信息。

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六、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详见附件2。

七、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和参加体检。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盐城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1、2019年盐城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docx

2、现场确认准备材料.docx


扫一扫分享本页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