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致全市各类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11-28 来源:市教育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全市各类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商场场地出租者、小区商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

近年来,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为进一步帮助各类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了解所应承担的入驻培训机构管理职责,规范培训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校外培训清朗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主动核查校外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1.核查什么。作为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在出租场地给校外培训机构时,需核查的资质证明主要包括:(1)市场监管部门(数据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科技、文广旅、体育等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参考样式如下,也可联系相应主管部门了解(监督咨询电话附后)。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参考样式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参考样式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参考样式


 

2. 如何核查。作为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应主动要求承租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上述相应培训资质证明,或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对承租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质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做好租赁登记备案。严禁向无资质证明的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的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组织或个人提供培训场地(对于因新成立而暂未取得培训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的校外培训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取得培训资质,3个月期满未取得培训资质的,建议解除租赁合同)。对于在住宅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醒出租方核验承租方经营资质,督促承租方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违法违规培训线索及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请严格履行场地出租者主体责任

1. 掌握日常运营状况。作为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应及时掌握承租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变更调整情况、收费管理情况,了解承租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信息。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相关款项应纳入监管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2.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应认真学习了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各项要求,即日起自查现有承租机构设置楼层、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确保外墙门窗无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监督承租机构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配齐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督促承租机构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属地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培训安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存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清退、终止租赁合同,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

3. 积极配合监管执法。作为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以及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和行政执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承租校外培训机构,视情采取停业整改、解除租赁合同等必要措施。

三、请审慎知悉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也明确要求:强化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

若因未核查导致无培训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收取预付款后卷款跑路,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类场所场地出租者主张赔偿。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校外培训机构索赔。若出租者明知培训机构无资质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仍提供场地,需对消费者预付费用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离不开每一位场地出租者的参与担当。恳请各位场地出租者高度重视,对照各项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场地安全和管理责任,携手共同守护群众切身利益、学生健康成长!

附:盐城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咨询电话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科技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商务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盐城市体育局

                       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1月28日  

盐城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咨询电话

 

序号

区域

科技类

文化艺术类

体育类

1

东台市

68831315

85289296

68001703

2

建湖县

86216330

80692028

80693358

3

射阳县

69688595

89290522

82352692

4

阜宁县

87383029

82098008

87737205

5

滨海县

84108553

84123812

80861234

6

响水县

86872838

89601010

68878052

7

大丰区

87039298

69699019

83511812

8

盐都区

88116171

88407169

88426053

9

亭湖区

66691214

66691032

69660116

10

经开区

83077707

68820819

68820879

11

盐南高新区

86669366

89905908

89905908


扫一扫分享本页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